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何某甲、李某、文某、何某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某告)何某甲,男。

上诉人(原某告)李某,女。

上诉人(原某告)文某,女。

上诉人(原某告)何某乙,又名何X,男。

法定代理人文某,女。

上述原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文某军。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宁远县X路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何某甲、李某、文某、何某乙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久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贾东衡、禹楚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玲慧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何某甲、李某、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某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乐某某、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3日16时45分许,何某辉(死者)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宁远官桥驶往水市X镇X村涵洞施工路段,何某辉驾车违章超越由王某驾驶的湘x号大货车时,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驶出公路路X路左侧的水沟中,何某辉摔倒在公路上,其右腿被王某驾驶的湘x号大货车左后轮压伤。何某辉受伤后经送往宁远县中医院、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湖南湘雅二医院进行抢救,共花费医疗费412,369.79元,交通费12,100元,终因伤势过重,于2010年9月21日死亡,原某于9月23日向永州舜源司法鉴定所申请进行了死亡原某鉴定,花去鉴定费2000元。何某辉死亡后,原某处理殡葬事务花费5,440元。2010年10月4日,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宁公交认字【2010】第X号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何某辉驾驶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途径施工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从前车左侧超越,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宁远县X路X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3、王某驾驶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安全文某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何某辉是非农业家庭户口,何某辉死亡后,单位于2010年10月停发了工资。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0-2011)原某因何某辉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412,369.79元;2、交通费12,100元;3、护理费1人×62天×(15,922÷365)元=2,704.6元;4、住宿费40元×61天×1人=2,44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2元×2人×62天=1,488元;6、鉴定费2,000元;7、丧葬费2,167.3×6=13,003.8元;8、死亡赔偿金15,084.21元×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18-3)×10,828元】÷2=301,684.2元+81,210元=382,894.2元,共计829,000.39元。

另查明,湘x车原某主为彭某忠,2010年7月11日转让给唐灵慧,唐灵慧雇请司机王某为其驾驶。2010年3月9日,车主为湘x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1年1月13日,何某甲、文某与唐灵慧、王某协议约定,由唐灵慧、王某一次性赔偿何某甲、文某各项经济损失92,000元,并要求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责任内赔偿12万元,总计21.2万元。何某甲、文某放弃追究唐灵慧、王某任何某任。但各上诉人起诉要求宁远县X路局赔偿因何某辉死亡而给四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52.8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宁远县X路局赔偿上诉人何某甲、李某、文某、何某乙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该案的所有经济损失共计146,350元,限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某、被告双方因此案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互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某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9,080元,按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长陈久余

审判员贾东衡

审判员禹楚丹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玲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