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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x,女,197x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x国。

委托代理人许a,男,194x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x室。

被告金x,男,196x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x室。

原告许x诉被告金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青独任审判。经查,原、被告原系夫妻,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金b,2007年2月15日经x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同年11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该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2009年8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儿子金b随被告共同生活。2010年7月,原告具状来院,要求变更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许x与被告金x所育之子金b于2010年7月起随原告许x共同生活,被告金x自2010年7月起按月给付儿子金b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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