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
被告黄某乙。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万某某依法独任审判。经查,2009年3月8日、4月28日,被告以做工程缺资金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同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予归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黄某乙应于2010年9月15日前归还原告姚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朱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