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村某号某室。
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李某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诉称,2006年6月起,李XX下落不明。200X年7月4日,李某申请宣告失踪,2007年3月12日,法院判决宣告李XX失踪。之后,李XX仍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李XX死亡。
经查,李XX,男,19XX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申请人李某系李XX之女。1999年5月李XX登记离婚。2004年6月起,李XX下落不明。2006年7月4日,李某申请宣告李XX失踪,2007年3月12日,本院判决宣告李XX为失踪人,指定李某为失踪人李XX的财产代管人。之后,李XX仍下落不明。2009年5月13日,申请人李某诉至本院,要求宣告李XX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李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XX下落不明五年余,此节事实有上海市XX区XXX街道XXXX第一居民委员会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路派出所证明。法定寻人公告期内,亦无人向本院提供李XX下落。故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李XX死亡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X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