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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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因本案于2010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XX酒后在本市X路XX号XXXX宠物店门前闹事,该店员工即拨打“110”报警。当民警周XX带领社保队员赶到场处置时,张XX不听劝阻,辱骂民警周XX并将其右手拉伤,随后又追打社保队员,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经鉴定,周XX遭外力作用致右手软组织挫裂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XX的陈述笔录、证人杨XX、周X、宗X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损伤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电话记录以及被告人张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0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钱晔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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