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维多利顺风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宇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维多利顺风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维多利顺风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6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5.30元,由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桑惠康

代理审判员许贵忠

书记员胡嘉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