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X街居民,住(略)。
被告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现住(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09年12月,被告以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时没有约定利息。2011年1月,原告偿还了60000元,剩余的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偿还剩余欠款4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臧某于2012年8月19日前偿还原告孙某本金10000元、利息2000元;剩余的30000元于2012年11月1日前付清。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臧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桂林
代理审判员乔文博
人民陪审员王耸伟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吕买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