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
被告朱某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韩某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童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7月18日前赔偿原告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医疗费人民币x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30元、护理费人民币3000元、交通费人民币155元、物损费人民币15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800元等共计人民币x.30元;
二、被告任某应于2010年7月18日前赔偿原告杨某营养费人民币1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08元、鉴定费人民币840元、医疗费人民币x.81元等共计人民币x.80元;
三、被告朱某对被告任某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8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28元,由被告任某、朱某共同负担人民币560元,原告杨某负担人民币368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