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李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8月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双方所生之女王某(X年X月X日出生)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因原、被告离婚后王某一直随被告李某在上海生活至今,故要求变更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10年6月15日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所生之女王某随被告李某共同生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