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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信用卡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汉族,大学文化,无业;2010年6月4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4日、22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间,被告人曹某相继办理了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以消费、取现或套现的方式肆意透支,先后透支中国民生银行本金人民币24,543.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中国农业银行本金9,067.77元、交通银行本金1,785.7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本金6,953.80元、招商银行本金12,496.27元、中国建设银行3,776.16元、平安银行本金12,399.10元、中国光大银行本金16,093.84元、中国银行本金分别为5,662元、4,582.30元。

2010年6月4日,被告人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相关银行的报案材料、申办资料、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清帐通知书等书证,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计人民币97,000余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被告人曹某退赔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曹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曹某退赔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卫民

审判员徐楚楚

代理审判员朱根初

书记员马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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