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
被告沈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万某某依法独任审判。经查,2008年1月23日,被告因家里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承诺2009年6月20日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归还人民币12,500元,余款未予归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7500元,支付自2009年6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沈某某应于2010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郑某某借款人民币75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5元,由被告沈某某负担。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