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管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测控工程(武汉)有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梁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XX石化科技股份有某,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XX。
法定代表人邹XX,董事长。
上诉人XX测控工程(武汉)有某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1498-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在法定期限内,原审法院予以驳回无法律依据。本案属购销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岳阳市,原审法院无权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北省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湖南XX石化科技股份有某未予答辨。
本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某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09年9月3日用特快专递向上诉人XX测控工程(武汉)有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09年9月5日上诉人单位收发章签收了该快件,2009年10月10日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取得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