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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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蒲某某自2008年6月份以来,在本市金港湾酒店X房间和长城饭店X房间设立网点,利用网络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采取彩虹通信预存电话费送等额话费活动,每200元为一单,每单每月返还50元电话费,分八个月返还完毕,每发展两个下线提成10%,诱骗多人向其预存电话费达x元,一个月后彩虹网页关闭,客户损失达x元,蒲某某非法所得2.1万元。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平顶山联通公司出具的证明、平顶山移动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彩虹通讯预付话费充值套餐标准、户名为郭XX的银行存款业务回单、蒲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受害人员名单及金额、彩虹通讯涉案人员电话名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平顶山市网络监察支队出具的关于彩虹网站进行技术鉴定的情况说明、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蒲某某自2008年6月份以来,在本市金港湾酒店X房间和长城饭店X房间设立网点,利用网络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采取彩虹通信预存电话费送等额话费活动,每200元为一单,每单每月返还50元电话费,分八个月返还完毕,每发展两个下线提成10%,诱骗多人向其预存电话费达x元,一个月后彩虹网页关闭,客户损失达x元,蒲某某非法所得2.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蒲某某供述:我涉嫌参与非法经营的事情,主要是以交话费送电话费的方式搞的这种非法经营,具体说就是预存200元返还200元,共计400元,在8个月内平均分摊返还完毕,每个月充到手机上是50元;预存600元返还600元共计1200元,8个月返完每月是150元;预存1000元返还1000元,共计2000元,8个月返完,每月是250元;预存2000元返还2000元,共计4000元,8个月返完,每月是500元。地点是在开源路X路西侧的金港湾酒店X房间和光明路的长城饭店X号房间,时间是2008年6月X号左右开始的。2008年6月1日左右,我南阳的一个朋友叫李XX的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生意,仔细询问后知道是交话费送话费的非法经营,这种模式要求加入者必须至少发展两个人才能有10%提成,成为会员后就可以发展下线了,这时要发展至少2个人作为下线,也就是左区和右区,我发展的2个人每人必须最少交200元,合起来就是400元,我就可以收益400乘10%等于40元,依次类推。问清楚后,我准备做这个生意,于是我找到了王XX和刘XX,向他们讲清了其中的规律和运作方式,包括收益和存在的风险,听后他们表示愿意做,于是我们就开始做了,王XX发展两个人(张XX和济源市的另一个人),张XX又发展了刘XX和姓杨的女士,刘XX又发展了哪些人我就不清楚了。刘XX加入后发展了李XX和马XX,李XX又发展了宋XX,而马XX发展了李XX。我经营这个公司是彩虹通讯,它是深圳的一家公司,我南阳的朋友给我介绍时说彩虹通讯和深圳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联合搞了一个交话费送话费的活动,我们都往彩虹通讯的账号上汇款,并把手机号一并报给公司,这样公司就会把每个人的提成钱直接打到个人的账号上,同时把每月应该返还的话费充值到手机上。彩虹通讯的帐号一共有两个,是中国农业银行的,一个户名叫郭XX的,一个是吴XX,我一共收益了大概有x多元。2008年7月16日我们发现这个彩虹通讯的网站关闭了,朋友们又打电话建议我做八方通讯模式,和彩虹通讯是大同小异,我怕再上当受骗就没有做。我是负责平顶山地区彩虹通讯的,当时我们的手机都收到一个短信,是彩虹通讯公司发过来的,大概意思是说公司在深圳那边没有依法纳税,被查封了,等事情摆平了在开始,我参与这个经营活动时办理的两个帐号都是农业银行的,一个是蒲某某,另一个是蒲某华,至于群众们的损失我估计大概有10多万元吧。

我搞这个交话费送话费活动是从2008年4月份开始的,2008年7月中旬就结束了,我得到这个交话费送话费的信息后,主要和王XX、刘XX两个人进行了商量,他们两个表示同意搞这个活动,等于说我发展了王XX和刘XX两个人作为下线,他们又发展了哪些人我是不太清楚,只知道其中极少数的几个人,好像有张XX、刘XX、李XX、梁XX、周X等几个人,其他的我都不认识。我现在知道这个活动是违法的,应该是非法经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传销活动。参与人员大概有50多个人吧,涉案款大概有15万元左右,我的上线是一个女的,叫李XX,南阳市人,地址不详,电话x,宣传单是李XX通过传真给我发过来的,我又进行了复印。

交话费送话费的组织者是我,王XX和刘XX只是我发展的两个下线,只是参与者,现在我明白我的行为是非法经营,严格来讲是犯罪的,我感到很愧疚,希望大家原谅我的错误。2007年4月份的时候,我还参与了一起非法经营活动,刚开始是女性护理产品,后来又是春秋酒,大概情况就是每单产品398元,参加者必须至少购买一单产品才能参加,然后每月的X号和X号两次到公司领取返利,直至领到500元才算是出局,也可以多买,还可以介绍别人购买,有提成,这件事一直到07年12月份就没法继续经营了,公司的领导也跑了,大家才知道上当受骗了。这个非法经营的人很多,有二三百号人主要的组织者有三个人,李XX,董XX,张XX,其中李XX是领导,董XX是出纳,张XX是会计,经营数额大概有五六百万,最后也就有五六十万的钱没有返还给消费者,他们的非法获利不清楚,我是一名区域经理,我直接发展的有四个人,他们大概发展了有四五十人,我在当中获利有一两万元,钱都全部花出去了。我现在明白这些活动都是非法的,甚至构上了犯罪,我很后悔,请政府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以后再也不干了。

2、证人刘XX证言:我是从2008年6月初参与以“交话费送话费”的形式搞的非法经营活动,在开源路北段“金港湾大酒店”X房间。据我所知有蒲某某、王XX、马XX、李XX和我等人,其中蒲某某是我的上线,马XX和李XX是我的下线。我在这个活动中总共就介绍了两个人,一个是马XX、一个是李XX,我投入2000元,李XX投入1000元,马XX投入1000元,都是直接交给蒲某某,由他再对准上一级进行交费。具体情况是这样的2008年6月初,蒲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生意问我做不做具体形式就是交话费送话费,共分四个档次,交200元充400元,每月充值50元,交600元充1200元,每月充值150元,交1000元充2000元,每月充值250元,交2000元充值4000元,每月充值500元,想加入这个活动必须本人先买单,每单是200元,除此外还可以介绍别人加入,每介绍一个人就可以提取20元的好处费,但要求必须是双区(即左区、右区)平行发展,也就是说我必须介绍两个人才能提好处费,我的下线再发展人员时也必须是双人才能有好处费,依次类推,人员越多我的好处费就越多,我听后表示同意,问蒲某某怎么操作,蒲某这个活动主要是网上操作的,并对我说了一个叫彩虹通讯的网页,但我不会操作,所以就把买单的2000元钱直接给了蒲某某,并报了我的一个手机号x和农行卡号:x,户名刘XX,其间我去金港湾大酒店X房间3次左右,直至6月底网页突然打不开了,我就不再去X房间了。这个活动的操作主要是在网上进行的,按照网上的帐号和地址向上汇钱,公司收到钱后就把返利的一部分钱打到我本人提供的银行卡号上,返回的电话费就直接充到我提供的手机号码上。但刚开始的时候都是交的现钱,我们都把钱交给了蒲某某,由他操作,对方收到钱后就按照我们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返话费,并按我们提供的银行帐号对我们进行了返利。我在蒲某某的下面,也就是处在二级位置上,我的这条线大概有十几个人,涉案金额大约有五六万元吧。我的非法获利有2100多元钱,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主要是参与非法经营活动。

3、证人王XX证言:2007年年初,新华区长城饭店X房间的租赁户将该房间转让给了我,当时是我的业务室,2008年7月份初或是6月底,我在街上碰到了蒲某某,蒲某某给我说有家公司推出一种交电话费送电话费活动,模式是交200元电话费送电话费400元,交600元电话费送1200电话费,交1000元送2000元电话费活动,交2000元送4000元,分四个档次,当时我问他是什么公司,蒲某某说是彩虹通讯,我就办了一单200元的,我在外边有印刷业务,经常不在办公室,我就把办公室钥匙给了蒲某某,蒲某某就把我的办公室作为一个活动地点。2008年7月初我知道蒲某某在开源路给金港湾酒店X楼也有个办公室做彩虹业务,我的办公室是又一个办公地点,推荐两个下线,碰对能从每人的每单中提成20元钱,我下线的张XX,刘XX他们推荐有下线,因为提成制度是1:1=40元,因为我没有推荐下线,所以我没有提成,我的下线张XX、刘XX都拿到了提成,具体有多少下线我也不清楚,因为这种网络制度是双轨制,必须双线平衡发展才能有提成。彩虹通讯其实就是骗人的,彩虹网页关闭后,我虽从互联网上了解到就是骗人的行为,曾告诉过蒲某某,他当时不听我的,究竟老蒲某么时间停下来的,我不清楚,我就知道这么多。

4、证人宋XX证言:我参与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就是前些日子蒲某某、刘XX、李XX他们搞的交话费送话费活动。2008年6月份的时候发生的,在金港湾酒店X房间,我前后一共买了70单,每单是200元,共计被骗x元,其中我本人900元,我朋友徐秋敏托我交1000元。我只知道蒲某某是总负责人,他下面有两个人,王XX和刘XX,我是听李XX介绍才去的,如果介绍别人参加的话,除返还话费外还可以有提成,每介绍一人可以提10元,碰头(就是同时介绍两个人)就可以每人提20元,我听后就和李XX一起去了金港湾X房间,在那里见到蒲某某,听他给我讲解后我信以为真,就当场掏了1000元钱给李XX,让她给我办理这个活动。前后一共投入x元,除返还的钱外,到目前为止还有x元钱没有返还。

我的上线是李XX,下线是梁XX和韩XX。我一共得到了3500元钱,但事后我介绍的人都找我讨要说法,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只好垫钱退赔给了他们8000多元钱。

5、证人梁XX证言:我被蒲某某骗了x元,当时蒲某某对我说他们彩虹通讯公司和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合伙搞了一个交话费送话费的活动,具体内容是交200元返200元,交600元返600元,依次类推,交的越多返的越多,而且如果能够介绍别人参加的话还能有提成。这些本金和返利加在一块在八个月内返还完毕,每月是平均返还,我听后信以为真。2008年7月16日网站就打不开了,蒲某公司开会,第二天打不开,蒲某公司调整,第三天我们怀疑上当受骗,找蒲某某要钱,蒲某有一个办法让我们再交600元或者1000元来报单,还是电话返还,是八方电讯,我们说明知道是骗人的为什么还做,蒲某这次不在本地做了,去外地骗外地人,又打开网站让我们看一下报单日期,原来他们早就开始了,彩虹通讯关闭也是他们故意操纵的,蒲某某怕大家告他们,总是好言安慰大家,说他们事先也不知情,没有把事情弄清楚就上当了。他们的说法和他们原来信誓旦旦对我们的承诺完全不一致,第一彩虹通讯公司是假冒的,所有办公人员和电话号码都是假的,第二他们给的汇款帐号也不是彩虹通讯公司的,第三我们打听后他们也没有与中国移动和联通合作,所以我们上当了,来报案,前后共交了现金x元,到目前为止共返还x元,尚有x元被骗,蒲某某他们几个人就是以这样的借口骗我的。地点是在开源路金港湾酒店X楼X房间。

我是宋XX介绍的,我一共得到了2800元奖金,这个活动的组织者是蒲某某,我介绍了大概有二百人参加吧,我本人有600元,其他x元都是我下面的人投资的,公司网站关闭后,他们都找我,我只好自己掏钱退还给他们,大概有x元左右吧,具体记不清了。

6、证人韩XX证言:2008年6月22日开始到7月16日将进一个月的时间,我陆续被他们骗了6450元。在金港湾大酒店X房间蒲某某自称是彩虹通讯平顶山地区的负责人还给我们看他们网络图,我们看有几千单,每单是200元,蒲某某的收入就是每天上千元,他说有这么多人交费假不了。具体情况是这样的:2008年6月22日宋XX把我们领到了开源路中段的金港湾大酒店X房间,接待我们的是一个叫蒲某某的人,他说你们可以交200元、600元、1000元、2000元都行,再送等额话费,这些钱分8个月返还完毕,每月平均分摊,我提出看营业执照,蒲某现在信息时代、网络交易、不用合同,如果不正规的话,公安部早查封了,还说平顶山真正的领头人是公安局的老领导,从武汉引进的这种消费模式。我看到有那么多的人参加,就信以为真了,前后陆续向彩虹通讯交了6450元,后来网站突然打不开了,我的钱也没有返还回来。他们一伙人现在还在做这个骗人的活动,地址是在长城饭店的一个房间,他们先做彩虹通讯,又做八方电讯,后来又做亚商通讯,总是不停的变换花样进行诈骗。

7、证人何XX证言:2008年5月中旬在金港湾大酒店X房间参与的以交话费送话费的方式非法经营活动,我前后一共投入1400元参加了这个活动,其中1000元是交给了刘XX,另外400元分两次交给了王X。通过我介绍的只有一个人,她叫周X。我共获利900多元,都是打到我农行卡上了,户名是我本人,我的上线是李XX,李XX的上线是刘XX,非法经营的总负责人是蒲某某。

8、证人刘XX证言:我的一个学生叫王XX介绍我参加这个非法经营活动的。他对我说有一个活动叫交话费送话费,是联通和移动联合彩虹通讯公司搞的,每介绍两个人可以提40元钱,我投资200元钱买了一单加入了这个活动,同时又介绍两个人,一个是孟XX,另一个是刘XX。我是参与这个非法经营活动才认识的蒲某某,他就是这个非法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后来听说什么网站打不开了,这个活动停止了。我知道的就这么多。

9、证人王X证言:我参与了一起非法经营,就是彩虹通讯交话费送话费的事,交200元送200元,交600元送600元,交1000元送1000元,交2000元送2000元,以上钱款累计后平均8个月返还到手机上,每个月平摊消费。听蒲某某说这个公司在深圳市,好像是搞电子产品销售的,他介绍说彩虹公司和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联合搞了一个交话费送话费活动,如果参加不但手机能返还等额话费,参与人还有10%提成。我交了600元钱加入了这个非法经营网络,又发展了一个叫赵XX的下线,赵XX又发展了一个姓张的女士,加入后我的手机上就返了50元钱话费。到了2008年7月16日彩虹网络关闭后,我们意识到上当受骗了,蒲某某自己掏了1500元钱由我、赵XX和王XX三人一块给姓张的女士送去了。

10、证人王XX证言:2008年7月初我来平顶山后经王X介绍认识蒲某某,蒲某某当时和刘XX合作在金港湾由刘XX具体操作电脑报单,过程是在彩虹通讯网上报单,消费者先给自己的电话交200元电话费,后通过网络给消费者返还400元话费,分8个月返还完,每月返还50元,交600元返还1200元,交1000元返还2000元,交2000元返还4000元四个档次。到2008年7月16日彩虹通讯网页就关闭了,报单早的人返还了两个月,报单晚的人返还了一个月电话费,就是消费者交200元最多消费了100元,有的只消费了50元电话费就停止了。消费者问蒲某某怎么回事,蒲某某说公司可能开会后来说出问题了,劝大家做其他的弥补以前的损失,接着他又开通了新的网页叫八方通讯,操作模式和彩虹通讯一样,做的人很少。我知道他在长城酒店X房间也有活动点,是由蒲某某和王XX合作开办的,他们一直经营到今天下午你们去时仍在办理业务,他们又新开的业务有亚商通讯,但多少人参与我不清楚。王X和蒲某某没有合作,王X报了一单600元,没有几天彩虹通讯就关闭了,所以他只返还电话费150元,他损失450元,我认为他们是骗人的,所以开始我就没有报单参加,有时看他们报单,也说几句好听话,但是我没有参与。

11、证人董X证言:2008年6月份我朋友康XX对我说有个活动是交话费送话费,交一定数量的钱就送等额的话费,我和康XX就一起去了金港湾大酒店X房间,见到了刘XX,他对我详细介绍了活动内容,我就把1200元钱和几个电话号码给了康XX,康当我的面给了刘XX,我报的几个号码只返还了一个月的话费,以后再也没有返还我们一分钱,刘XX说公司关闭了网站,他也没有办法。我知道上当,来报案了。

12、证人康XX证言:2008年6月分左右,我的一个朋友何XX对我说有一个活动,叫交话费送话费,还可以介绍别人参加,但要求必须是两个人,即双区制,这样每介绍两个人就可以提成40元,我就到了开源路的X房间,见到了蒲某某,蒲某给我讲了活动的具体情况,我就参加了这个活动,陆续交了5000元话费,但只给我返了一个月1300元的的话费网站就关闭了,损失了3700元,我后来才知道上当受骗了。我是通过韩XX操作的,我自己不会电脑,我亲自在旁边看着操作的,这个事情的组织者是蒲某某。

13、证人汪XX证言:2008年6月份左右,我的朋友韩XX让我到开源路X房间去给我介绍了交话费送话费的活动,还见到了彩虹通讯的工作人员蒲某某,我就给了韩x元买了一单,后来给我返了50元钱,我想着给我的朋友们说让他们也买,但还没有来得及,彩虹公司就关闭了。

14、证人刘XX证言:2008年6月分的一天,我的一位叫李XX的朋友给我说一个交话费送话费的活动,特别优惠,我听后觉得很便宜就去了金港湾大酒店X房间,在那里见到了蒲某某,当时我给了李x元话费,后来我收到了100元的话费,剩余的500元没有返还网站就关闭了。我没有介绍任何人参加,这个活动的组织者是蒲某某。

15、证人娄XX证言:2008年6月30日那天,我听梁XX说了一个交话费送话费的活动,我和他一块到金港湾X房间看了情况,那里有很多人,我觉得不会有假,就给了梁x元钱,次月返还了50元钱,再往后就没有再返还了,问梁XX怎么回事,她说公司是骗人的,并把剩余的150元钱给了我,后来我就没有再问此事。

另有被告人蒲某某户籍证明、平顶山联通公司出具的证明、平顶山移动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彩虹通讯预付话费充值套餐标准一份、韩XX提供的户名为郭XX的银行存款业务回单三张、蒲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受害人员名单及金额一份、彩虹通讯涉案人员电话名单、宋XX、梁XX提供情况说明及受害人名单、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扣押蒲某某物品文件清单、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扣押王XX物品文件清单、韩XX、董X、娄XX、梁XX、徐XX、程XX情况说明各一份、平顶山市网络监察支队出具的关于彩虹网站进行技术鉴定的情况说明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组织、领导以预存话费送等额话费形式的变相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一、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蒲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0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来群岭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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