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桂阳县X村人,住(略)。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地税局第三税务所职务,住郴州市X区地税局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x.7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xx的银行存款x.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任日新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赵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