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告知王X自己是河南省矿产资源总公司经理。在得知王X女儿马XX没有工作时,以帮助安排马XX去郑州工商局工作为名,先后六次从王X那里骗得x元。
2009年2月份,张某甲在得知王X出事关在拘留所,张某甲称和省公安厅的副厅长关系好,送些钱可以叫王X出来,张某甲先后四次从王X女儿马XX那里骗得x元。2009年7月2日张某甲退还给王x元。
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实际能力的情况下,以帮助赵X的女儿跑工作为名,先后从赵X处骗得现金x元。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活期存款单户明细查询信息、农行银行借记卡一卡资料查询、对公活期存款账户明细帐、银行卡回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从王X处总共拿走了x元,王X找的证据都是假的,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第二起事实不构成犯罪,且认定诈骗数额不应采信证人证言,而应采信被害人给张某甲邮寄款项的单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自称是河南省矿产资源总公司经理。以帮助安排马XX去郑州工商局工作为由,先后六次从王X处骗得现金x元。
2009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得知王X出事关在拘留所,张某甲称和省公安厅的副厅长关系好,送些钱可以叫王X出来,先后四次从王X女儿马XX处骗得x元。2009年7月2日张某甲退还给王x元。
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帮助赵X的女儿跑工作为由,先后从赵X处骗得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7月9日供述:2009年元月份,具体那一天记不清了,我单位(河南省矿产资源总公司)的同时在平顶山宾馆住,认识了王X,王X是洗脚店的老板,谈话中我给她说了我是河南省矿产资源总公司经理,然后我和她互留电话,随后我和王X通过几次电话,后来王X说她有酒,啥牌子记不清了,问我能不能帮着给她销一下。我叫她给我整个样品,后来她叫我去她家看酒,我到她家后见到了她的女儿,问起来,王X说她女儿没有工作,问我能不能帮个忙给孩子找个工作。我说看看,随后我问王X他女儿是哪个学校的有没有毕业证。她说没有。我说得办个高中毕业证。她说咋办,我说托人。当时我也不知道,之后我在建光岗街心花园碰到一个市教委开车的,他姓马,叫啥不知道,我问他办个高中毕业证咋样,他说不好办,我说花钱咋样,他说不好办,我说花些钱咋样,他说平顶山办不成,需在省教委注册。我就给王X说办毕业证需要2500-2600元钱,我还说我身上有1000元,钱不够叫她给我送过来一些。具体是那一天记不清了,我打完电话的当天下午3、4点钟,她一个人开车到曙光街鹰城量贩把1500元钱给我,也没有打收条。隔了几天,王X约我看房子,在看房子期间,我对她说,跑工作总共需要2万元,她说行你跑吧,我说身上没有钱了,跑不成,叫她给我弄个2000-3000元,她说行,看完房子在光明路南头建行她取3000元给我,也没有打条。我给王X说过跑工作总共需要2万元。随后我给王X打电话说,我心脏病犯了,在北京治病,让她给我汇些钱还是说给孩子跑事用,她问打多少,我说打八千吧。我在中兴路市政公司北边建行以我的名义开了一个卡,随后我用短信的方式把建行卡号给了她,卡号现在想不起来了,她给我汇了8000元。后我又给她打电话说在外地医院,给孩子跑工作还需要钱,她就往建行卡上打了3000元,之后我又向她打电话说我要出院,没有钱了,我交她汇钱。我就在鹰城量贩对面办了一张农行卡,让她往卡里打钱,她打了1500元。后来记不清那一天,王X给我打电话说她出事了,因为洗脚店小姐的事。我去治安拘留所看她,她说叫我在郑州给她跑跑。我说行啊,她说孩子那里有钱,她打电话给她女儿叫她女儿给钱,叫我跑事,我看过她之后的下午她女儿到新华路给我送来5000元,我问王X有没有钱了,你再弄个2000-3000元,她女儿在加油站那儿给我3000元。后来,王X说她家里没有事,没有钱想去新疆打工,我说算算多少钱,跑工作的钱还给她,正好这时候,我手机欠费停机了,之后我都没有缴费。王X就联系不上我了,后来,我给王X打电话说我把钱给她,我叫我老婆给王X汇了三万元。我是河南省矿产资源总公司的经理,我给王X说给她女儿跑工作往郑州市工商局跑的,我就没有给她跑,我说给王X女儿办高中毕业证,随便哪个高中都可以。我就没有给她办。我给王X说过认识郑州工商局的曹局长,所以给王X说她女儿往郑州工商局跑工作。实际上我就没有找过曹局长。我只是给王X说跑工作需要2万元。我给王X说过,进工商局得是工商学院毕业的,我以办郑州工商学院毕业证的名义跟王X要过钱,说给校长送礼。要多少记不清了。算算总共要了x元钱。我没有以销酒的需要办税票的名义向王X要过钱。王X女儿的事我没有跑,王X的事我问过,行政拘留的问题不大,到时候就放了,也就没有跑这个事。她问过我一次,问我事情办的咋样,我告诉她现在没有结果,我心里知道没有给她跑。我给王X打电话说在北京治病,实际上我在平顶山。
我给王X跑事时,没有收王X女儿马XX3万元。
我没有以换单位发票为由向王X要过钱,王X的酒不行,没有生产厂家,没有检验报告,无人要我也就没有给她办税务发票。我跟郑州工商局局长和郑州工商学院校长都不认识,我问过我一个朋友,我朋友说两万元都办不成,所以我都没有找过郑州工商局局长和郑州工商学院的校长,也没送过钱物。
我认识王X的女儿马XX,马XX给过我两次钱,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第一次是在中兴路湛河桥北头,马XX一个人打车在桥北头那给了我五千元,第二次是在新华路加油站,马XX一个人去给了我三千元。我没有收过马XX给的三万元。王X给我交过450元的电话费。王X被拘留我去拘留所看过她,是在王X被拘留后的十天左右去看她的,是我和马XX和王X的姐姐一起去的,在拘留所我也没有向王X提过要钱的事。我收王X的钱不超过两万七千元钱。
赵X是在我跟他闲聊的时候她说她女儿没有工作,想让我帮忙联系一下,看能不能帮她女儿找份工作。后来我说需要一两万元钱作活动经费,于是她就在2007年10月18日在小区门卫室给我一万五元,当时她儿子也在场,我还给赵X写了一张收条。拿完钱后没几天,我女儿出车祸需要钱治病买药,于是我就拿着这一万五千元给女儿去广州买药了。后来我又找了赵X两次,说是给她女儿跑工作需要钱,于是她又分两次给了我五千元,我又拿着五千元给女儿治病了。这两次我也给赵X打了收条。后来赵X问我工作跑咋样了,我说工作跑不成了,过段时间我就把钱还给她,她同意了。后来我手里一直没有钱,所以我就没有还给她。我一共拿了赵X两万元正,分三次给的,每次打的都有收条。我把钱给女儿治病了。
2、被害人王X陈述:2009年初平顶山宾馆棋牌室来了一个中年男子,自称是郑州矿业资产总公司老总,叫张某甲,在闲聊中,他说可以帮我销我的汉白明月酒,他听说我女儿马XX没有工作,他说他认识郑州工商局的曹局长,可以安排我女儿去郑州工商局上班,然后我就开始信他了,他多次要钱我也都给他了。汇钱的时间我记不清了,第一次他说给我女儿办高中毕业证,需要1500元,我就和我朋友李XX去鹰城之夜门口给了他,时间好像是2009年元月11日左右,第二次他说他给我女儿办郑州工商学院的毕业证,要4000元,我就给他汇了4000元,汇款的户名是张某甲,建设银行的卡,账号是x,第三次是他说他给郑州工商学院校长和郑州工商局曹局长送礼,需要5000元,我就汇给他了,还是建行的那张卡,第四次他说郑州工商局招考,他要帮我女儿买考试卷,还要找人替考,需要4000元,我就汇给他了,还是建行那张卡,第五次我也忘了什么原因要6000元,我说我也没钱了,就出去借了5000元汇给他了,还是建行那张卡,第六次他说跑工作送礼用,需要2000元,我又汇给他了,还是建行那张卡,第七次他说他有心脏病,在北京住院,需要1500元,我就给他汇了1500元,第八次他说跑工作送礼用,需要2000元,我就汇给他2000元,还是建行那张卡,他说他因为心脏病在伤害住院,需要1500元,我就汇给他1500元,第十次是2月12日他说跑工作需要8000元,我就让我女儿在神马宾馆门口给他8000元现金,第十一次他说跑工作需要4000元钱,我就让我女儿给他汇了4000元,汇给一个农行的号户名是张某甲,第十二次他说跑工作,需要8000元,我就汇给他8000元,还是建行的那张卡。还有他帮我销酒跟我要的钱,他说我的酒没有正规发票,需要通过关系弄点税票,需要用钱,我就分三次给了他9200元钱,另外前阵子他说他在北京,手机没有费了,让我给他充话费,我就给他的电话充了1000元。
张某甲给我女儿跑工作给张某甲x元,跑我的事是x元,这钱都是我女儿给张某甲的,一次是现金三万说是给省厅副厅长,第二次给现金5000元请客吃饭,说是省厅的人来平顶山了,第三次张某甲说回北京住院没有路费了,给3000元现金,第四此给张某甲汇4000元,用我的卡往张某甲的建行卡上汇的,说是从北京回来跑事。给我办税票的事给他x,在光明路一处对面建行门口给张某甲现金3000元,第二次汇5000元,说是办税票,第三次汇2000元,给办税票的人买手机用,第四次是汇1200元,换单位卖酒买发票用,这次是汇到张某甲农行卡上的。给张某甲交电话费1330元。这三件事都没有办成,跑我的事我花了钱也没有从治安拘留所提前出来,具体咋跑的我不知道。张某甲说钱他花了,我出来后,也就没有问过他。跑我的事是因为在平顶山宾馆洗脚店小姐按摩的事,我被治安拘留十天。我是2009年2月12日出事后,张某甲先给我女儿打电话说我出事了,我女儿才知道了我的事,他说他和省厅副厅长关系可好,叫我准备3万块钱,送去口可以出来。我给我女儿打电话叫我女儿给张某甲送钱,我叫我女儿送钱时正好我女儿的同学曹XX,她俩一块给张某甲送的钱。2009年2月X号或X号下午,张某甲去看我,他说他跟省厅副厅长关系可号,钱给人家我很快就可以出来。随后张某甲打电话说他领着省厅的人来平顶山了,找平顶山领导看我能不能出来,要5000元请客吃饭,我女儿给张某甲5000元现金。我的事没有跑成,他说病严重了得回北京身上没有钱了,要3000元买飞机票,后来他又从北京回来看看我的事,身上没有钱了要4000元,我叫我女儿给他汇4000元。后来张某甲给我解释说宾馆一直告我,告啥他没说,说事可严重,不能让我出来。他后来往我卡上打了3万元。
在2008年农历的12月23日前张某甲提出来,搞税票后帮我销酒。2009年情人节前一两天因为容留卖淫被行政拘留10天。我在被行政拘留期间,张某甲和马XX来看我,张某甲在见我的时候主动提出来帮我找人托关系让我出来。看过我后的当天晚上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联系上省公安厅的副厅长,让我给张某甲三万元,于是我在拘留所用手机给马XX打电话,让她去我卧室里的床下面的柜子里面拿三万元给张某甲。三万元钱是李XX给我的,准备让我交买房子的定金用的,我当时也没有跟李XX说。我给张某甲交了好几次电话费,大概是一千三百多元左右,有凭证的只有两次。我让我女儿给过他现金三次,汇款一次,给过他一次五千元,一次三千元,一次三万元,还给他汇过一次四千元。包括电话费一共给过七万八千元左右。第一次我没有说给过张某甲三万元,因为三万元是李XX的,我当时不想让李XX知道这件事,李XX给的这三万元原本是准备买房子用的,所以我第一次在公安机关就没有说给过张某甲三万元这件事。后来李XX知道了,我就给公安机关说了给过张某甲三万元这件事。
3、证人马XX证言:2009年初,我妈在平顶山宾馆做生意认识一个叫张某甲的人。然后听我妈说他可以帮我们家销酒,然后张某甲到家里看酒的样品。后来张某甲在家见到我。之后张某甲问我妈我有工作没。我妈说没有。张某甲说他可以帮我安排郑州工商局的工作。然后说要办高中毕业证和郑州工商学院的大学毕业证需要钱。就让我妈给他钱说给我办证。我妈给他的钱。张某甲说他安排郑州的人来我家里拉酒。在定好拉酒的时间内,他说很多理由没有拉成。然后又说要发票,又让我妈给他钱办发票。后来酒没拉成。后来他说我的工作需要钱。就让我妈给他钱说给我跑工作。我和我妈到建行先给他汇了5000元。张某甲又说要请郑州工商局局长吃饭。我妈又给他汇钱。这期间,我妈给他汇了很多次钱。也给了几次现金,具体汇了几次给了几次现金我妈最清楚,每次汇钱都有凭证。后来他说他有心脏病住院了。住院了。后来我妈做生意出事了,他就对我妈说他可以找省厅的人给我妈跑事。他从北京坐飞机回来给我妈打电话要钱跑事,我妈就让我给他拿钱办事。大概二月十三四号我跟我同学曹XX在中兴路桥上给他现金3万元。又过两、三天,张某甲给我妈说还要请省厅的人吃饭需要钱,我妈就让我给他5000元,我在出租车上给了他现金5000元。后来他给我妈说他要回北京,我妈让我给他3000元,我在新华路加油站那给他现金3000元。他说我妈的事已经成定局,必须在拘留所呆好几天。后来他又给我妈要4000元,他说这4000元可以让我妈早点回来,我妈让我给他汇4000元,我在工行取完钱在建行打到张某甲卡上,最后我妈也没有早出来。他说保我的工作事跑好,让我等消息。
我妈在治安拘留所里给我打过来电话让我给张某甲的,说让我给张某甲三万元,我就和曹XX一起去中兴路湛河桥给了张某甲。我妈还说三万元钱放在她卧室的柜子里,我妈说这三万元是李XX放那的,我当时拿钱的时候李XX也不知道。除这三万元现金外,还有两次我现在能记得给过他现金,其他我现在也记不住了,但我记得肯定不止送给他两次现金,另外我还给他汇过钱,具体时间我现在记不清了。记得住的一次是在新华路加油站那,我自己去给张某甲5000元,另外一次是在九中那我自己去给张某甲3000元。每次送钱都是我妈都是我妈让我给张某甲的,钱是在我妈的卡上取的。我妈说这些钱是张某甲请省厅的人吃饭和说她的事要花的。
4、证人曹XX证言:2009年2月13日,上午8点多,马XX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她家玩。我过去了,晚上马XX说让我跟她一起出去办点事,给别人送点东西,我问她送什么东西,她说送钱,我们出门拦了一辆车,在出租车上我问她送钱干啥,她说送钱办事,我问她办啥事,她不吭声。我问她拿了多少钱,她说是三万块钱。到中兴路湛河桥北边我们下车,下车后马XX走到路边一个男的面前,我在马XX后面,大概十米左右的距离,马XX从包里拿出来一捆人民币给那人,好像他们就没有说话,然后马XX过来,我们就打车走了。我看见马XX从别的房间拿过来一捆一百元面额的人民币,用纸条捆着,拿进房间后她就放她的包里。
5、证人李XX证言:2008年12月中旬,具体那一天记不清了,王X对我说给女儿马XX办毕业证,需要1500元。我和王X去鹰城量贩门口,王X给一个男的1500元,在车上王X说那个男的是张某甲。2009年元月初,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王X说卖酒需要弄点税票,找的是张某甲,给张某甲3000元,让张某甲弄税票,具体咋办我不知道。我和王X在当天中午在光明路一处对面建行门口给张某甲3000元。毕业证和税票不知道弄成没有。
6、证人赵XX证言:2009年7月初,张某甲跟我打电话说他给一个朋友办事没有办成,人家给了他x元钱,现在没办成,准备还给人家。第二天上午他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湛河堤上,让我过去,我去后他给我3万元,说人家要3万元,让我汇到一个叫王X的账户上,我问他:拿人家x元,为什么要给3万元。张某甲说人家给他交过电话费。他说不让我管。他还给我一个账号,他把钱还给我女儿,让我女儿拿着。后来我去给一个叫王X的账户上汇了3万元。
2009年9月份,赵X给我说过张某甲拿过她的钱,我说我不知道。因为啥张某甲拿的赵X钱,拿多少我不知道。
7、证人闫XX证言:2009年7月初,我在市政公司门口碰到王X,她问我认不认识老张,我说不认识。我问王X咋回事,王X说老张给她办工作没有办成,找他要钱。我当时不知道王X说的老张是谁,后来我和宝宝她妈一起吃饭时,我问宝宝妈:你老公是不是老张。她说是。我问老张以前给别人是不是办过工作,她说不知道。后来就没有说啥了。宝宝她妈说以前老张是在郑州啥地方作老总。后来宝宝出车祸了,老张一直没有上班,老张具体是干啥的我不知道。
8、被害人赵X陈述:2007年5月份我在平顶山市新华区X路东X号楼看大门,8月份的时候张某甲在大门口跟我闲聊的时候他说他给别人跑了个平顶山市交通局的工作指标,最后问我四万元要不要,而且他还说先给他两万元,剩下的两万元等我女儿把工作安排好了再给他,我说我凑不够两万元,他说凑多少是多少,先给老厅长拿过去。我也不知道老厅长是谁。于是我就从我的存折上取了一万元左右,借了老乡两三千元,我儿子给2000元。在2007年10月19日我拿着1500谇旁耪倚烁帕耪保钡褪揖┪诹≡腋次诵樟跏唬压野奈置醋尚俺浴檎W”了,当时我也没有在意。后来在2007年11月5日张某甲又来找我,说他需要2000元请客,我给了他1500元。2007年12月12日他又找我说需要3000元请客,我给了他2000元。在2007年12月28日他说需要1000元请客,我就又给了他1000元。在2008年1月10日他说需要2000元请客,我又给了他1500元。2008年1月23日他说需要1000元请客,我给了他500元。2008年2月15日他说需要1000元请客,我给了他700元。2008年2月28日他又来找我要钱,我又给了他200元。2008年4月份的时候,他说老厅长办不成这个事了,我就问张某甲要钱,他说不跑工作了。他去郑州要我的钱,需要路费。我没有给他,他又找了我两次,在2008年4月17日我才又给了他200元。之后我多次找张某甲要钱,张某甲一直推脱不给我。后来我就没有再见过张某甲了。我总共给张某甲x元钱。第一次给的一万五千元钱张某甲说是送给老厅长的,剩下的张某甲说是请客用的。
9、农行银行借记卡一卡资料查询(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平兴分理处):
户名:张某甲;卡号:x。
2009年2月26日开卡存入10元,当日存入1500元,当日取出1000元,当日取出500元,3月9日存1200元,当日取出500元、500元、100元、100元。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核算中心活期存款单户明细查询信息:
客户名称:张某甲;卡号:x
开户日期:2009年1月30日;销户日期:2009年2月19日
2009年2月1日转账存入8000元;当日现金支取8000元;2009年2月5日转账存入4000元;当日现金支取4000元;2009年2月8日转账存入1500元;当日现金支取1500元;2009年2月16日转账存入4000元;当日取出现金4000元;
1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核算中心对公活期存款账户明细帐:
客户名称:张某甲;帐号:x
2009年2月1日对方帐户名称王X转账存入8000元;当日现金支取8000元;2009年2月5日转账存入4000元;当日现金支取4000元;2009年2月8日对方帐户名称王X转账存入1500元;当日现金支取1500元;2009年2月16日对方帐户名称王X转账存入4000元;当日取出现金4000元;
客户名称:张某甲;帐号:x
2009年1月16日对方帐户名称王X转账存入1500元;2009年1月19日对方帐户名称王X转账存入2000元;
2008年12月11日现金存入3000元,当日支取2000元,2008年12月23日现金存入2000元,当日支取2000元,2008年12月25日现金存入500元,当日支取500元,2009年1月20日销户。
客户名称:王X;帐号:x
2009年1月19日转账对方帐户张某甲帐户中2000元。2009年1月30日转账对方帐户张某甲帐户中5000元。2009年2月1日转账对方帐户张某甲帐户中8000元。2009年2月5日转账对方帐户张某甲帐户中4000元。2009年2月8日转账对方帐户张某甲帐户中1500元。2009年2月16日转账对方帐户张某甲帐户中4000元。
12、王X提供银行卡回单5张:农行银行卡存款回单1张,2009年3月9日存入张某甲卡中1200元。
2009年2月5日转账4000元,2月1日转账8000元,2月8日转账1500元,1月16日转账1500元。
移动公司缴费发票2张:2009年3月3日缴费50元,2009年2月23日缴费80元。
13、张某甲提供中国建设银行存款条一张:2009年7月2日存入王X帐户x元。
14、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字号查重报单:
申报名称:河南省矿业(资源)总公司
申报名称:郑州矿业资产总公司
15、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
16、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侦大队2009年8月3日情况说明:2009年7月28日,我队民警朱XX、李XX到郑州市工商局及河南省工商局调查“河南省矿产资源总公司”的注册情况,在郑州市工商局和河南省工商局均未查到注册情况。
2009年10月13日情况说明:2009年10月12日,我队民警到郑州市工商局、郑州市金水区工商局、河南省工商局查询河南省矿产资源总公司、河南省矿业(资源)总公司、郑州矿业资产总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均未查到有关注册登记情况。
17、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侦大队2009年7月27日抓获经过:2009年3月26日,我队接王X报称:2009年1月份以来,有一个自称叫张某甲的以帮助王X女儿找工作为名,多次向王X要钱,金额达x余元,但工作的事一直没有落实。经过查找,受害人王X于2009年7月9日在市X街发现张某甲并将张某甲扭送至公安局。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经八路派出所2009年8月31日抓获经过:2009年8月29日0时15分许,我所民警在经八路富豪旅馆将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上网逃犯张某甲抓获,并于8月31日将该逃犯张某甲移交给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侦四中队。
18、2009年12月18日辨认笔录:曹x年2月13日晚和马XX一起去中兴路湛河桥北边给一个四五十岁的男的送过钱,她在陈述中指出,能够认出接钱的那个男的。经辨认X号(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男子是接钱的那个人。
19、2007年10月1湃耪樾词招跏禾瘢战绞缘檎W同志交来的一万五千元钱正,此款是给孩子安排工作用的,如果误我如数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