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呈广,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X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段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乃祥,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单位员工。
上诉人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辉县X路管理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赵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王某鹏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