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女,35岁。
被告蒋某某,男,31岁。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2003年1月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此经常生气打架,夫妻现已分居4年多,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蒋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此产生矛盾,经常生气。原告于2004年3月离家出走,外出打工或在亲戚家居住生活,双方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人张××、张××的庭审证言,上蔡某塔桥乡X村委证明,本院对被告父亲蒋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互谅互让,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共建幸福家庭。但双方婚后因未生育子女而产生矛盾并生气吵架,原告因此于2004年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称实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云
审判员文纪平
人民陪审员武雪峰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任秋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