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瑞森商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弗吉尼亚州x,阿灵顿,议会大厦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贾尼斯•M.曼宁,威瑞森通讯有限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胡洪亮,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凤喜,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C.有限公司,住所地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温哥华市X路X号-228(711)。
原告威瑞森商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C.有限公司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威瑞森商标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x.C.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威瑞森商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瑞森商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x.C.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威瑞森商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周丽婷
代理审判员司品华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