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乙
委托代理人迟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巍,郑州市二七区X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
上诉人肖某乙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郑新红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