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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时间:2003-04-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2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安县登塘溪乾寮村X巷北十横X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颖,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X镇市后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地址: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该大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庄某某,佛山市公安局干部。

第三人:霍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因诉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佛石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X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原审法院依照这一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芸

审判员麦均兴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允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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