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乙、赵某丙、韩某丁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