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X路办事处后牛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某丙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戊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何某甲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X路办事处后牛庄村民委员会、刘某戊侵权纠纷一案,何某甲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孝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