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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办事处后牛庄村民委员会、刘某戊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X路办事处后牛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某丙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戊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何某甲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X路办事处后牛庄村民委员会、刘某戊侵权纠纷一案,何某甲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孝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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