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河东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路X号景园大厦X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水市隐雪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水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河东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3)三法民贰初字第4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因上诉人对三水市食全食品有限公司转让债权给被上诉人没有认可。上诉人与案外人三水市食全食品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权,不适用于被上诉人。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特定主体间的特殊约定,不能转让和替代。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三水市食全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中已约定发生争议交由三水区人民法院处理。而三水市食全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诉人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了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债权的受让人,应有权取得合同约定的管辖权的从权利。本案被上诉人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合同约定的从权利。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河东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育平
代理审判员廖某
代理审判员吴行政
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肖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