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XX。
上诉人邓XX因与被上诉人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关兵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原宏斌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张维佳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XX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65元减半收取3530元由上诉人邓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兵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