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女,生于XX年X月X日,汉族,住陕西省XX县X村X号,农民。
被申请人XXX,男,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X村,农民。
本院受理XX诉XXX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后,申请人XX申请被申请执行人XXX返还嫁妆及个人衣物。在执行中,被申请人XXX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XX
代理审判员马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二0一二年X月XX日
书记员吕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