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住(略)。
被告成某某,男,现在上海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
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5年自行相识恋爱,1995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成某(现在上海市五三中学初二就读)。原、被告恋爱期间关系一般。近年来,因被告吸毒等,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成某随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被告成某某自强制戒毒结束的第一个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成某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成某某自强制戒毒结束后的每周六上午从原告王某某处接成某探视至当日20时止将成某送至原告王某某处;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