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妻子),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甲归还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分别于2010年7月、9月、11月、12月各归还原告人民币x元。被告一旦违约,原告可就全部余款一并申请执行,同时被告还需一次性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8元,由被告王某甲承担(该款被告已当庭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2日签名即生效。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