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24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48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1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0.5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6月24日向原告支付,保全费人民币86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6月2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