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普陀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吴某欠原告高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自2010年6月起每月归还人民币4000元,至还清止。如被告吴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高某有权对上述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