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
被告王某乙,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被继承人王X(2010年3月15日去世)与张X(2007年8月8日去世)夫妇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即本案原、被告,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支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王X、张X及被告王某乙名下,被继承人身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王X、张X名下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支弄X号X室房屋产权由被告王某乙继承;
二、被告王某乙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甲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已履行);
三、原告王某甲放弃上述房屋产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