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女。
被告王某,男。
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付连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范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王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合,经常生气,现要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王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王某。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合,经常口角生气,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范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某由被告王某抚育。
三、座落在北票市X村X组的砖石结构五间正房及院套和澳柯玛冰箱一台,澳柯玛双缸洗衣机一台,被褥四套,TCL王某32英寸彩电一台,两组合家俱一套、炕琴柜一个归被告王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付连成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尚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