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A,男
被告李B,男
被告李C,女
被告李D,女
被告李E,女
被告李F,女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李某系原、被告之父。李某于2009年1月22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李某在中国民生银行内存款(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人民币23万元及利息归原告李A所有;
二、被继承人李某存放在原告李A处的现金人民币x元归原告李A所有;
三、原告李A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李B遗产折价款人民币x元、给付被告李C遗产折价款人民币x元、给付被告李D与李E遗产折价款各人民币6万元、给付被告李F遗产折价款人民币x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49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49.5元由被告李C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