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郴州x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组。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郴州市x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室。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x号。
被告郴州市x公司,住所地郴州市五岭大道柿竹苑A栋X单元X楼。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x公司与被告郴州市x公司、李XX、郴州市x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郴州x公司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郴州市x公司、李XX、郴州市x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郴州市x公司、李XX、郴州市x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