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1981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1977年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朱一凡
书记员陈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