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某,男
被告徐某,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某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柴某借款人民币x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293.20元,共计人民币x.2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