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女
被告何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0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施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被告处的两门衣橱一个归原告施某所有,该橱自离婚后两个月内搬走;
三、原告施某户籍迁出上海市X村X号X室的同时,由被告何某给付原告施某住房补贴费人民币x元及彩电折抵800元;
四、离婚后,原、被告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