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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诉邱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盛某,女

被告邱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4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邱某某。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8月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2010年4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盛某与被告邱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邱某某由原告盛某抚养,被告邱某自2010年7月起每月给付邱某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邱某某18周岁止;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四、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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