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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诉岑某、张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男

被告岑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

被告张某,男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某,该单位员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7月22日前赔偿原告顾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物损费共计人民币6243.8元;

二、被告岑某应于2010年6月22日赔偿原告顾某鉴定费人民币800元(已履行);

三、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元,由被告岑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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