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男
被告岑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
被告张某,男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某,该单位员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7月22日前赔偿原告顾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物损费共计人民币6243.8元;
二、被告岑某应于2010年6月22日赔偿原告顾某鉴定费人民币800元(已履行);
三、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元,由被告岑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