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居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下岗职工,住(略)。
2011年1月15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打架,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同意与原告张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10月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生育两个小孩:长女陈某君,现年20岁,在校学生;次子陈某,现年17岁,在校学生。原、被告婚前无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被告陈某有个人债务,其同意自己偿还,与原告张某无关,同时自愿抚养两个小孩,并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被告陈某同意离婚。
二、小孩陈某君、陈某由被告陈某抚养,抚养费陈某自行承担,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选择。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由被告陈某负责收取、偿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昌明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彭武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