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
委托代某人韦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某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女李某某随原告陈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应于2010年7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
三、现在原告陈某名下的牌照号为沪XX的大众甲壳虫轿车一辆,归原告陈某所有;
四、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陈某和女儿李某某按份共有,其中原告陈某占房屋产权的30%。女儿李某某占房屋产权的70%;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某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