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被告刘某
案由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应于2010年3月2日前赔偿原告黄某乙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35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