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郊支行与西安交大思源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被执行人截止2010年3月31日伍佰肆拾贰万叁仟零壹拾叁元肆角伍分(x.45元)债权转让给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已实际履行完毕所涉执行案欠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贷款本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陕证执字第X号、X号、X号执行证书所指的权利义务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党宏霞
审判员:李万明
代理审判员:刘海龙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