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人(一审被告)苏某学,男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闫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郑永、曹某某,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苏某学因与被上诉人闫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莎莎
审判员杨开兰
代理审判员孙玲玲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翟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