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全法,渑池县X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上诉人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董福振,被上诉人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全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乔某某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