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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乔某某与被上诉人吕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全法,渑池县X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上诉人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董福振,被上诉人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全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乔某某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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