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王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史广平,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迎春,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贾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贾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贾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贾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贾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牛某某因侵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史广平,上诉人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迎春,原审被告贾某乙、贾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分别由上诉人王某某和上诉人牛某某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