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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袁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

被告袁某,男。

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袁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朱楚贤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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