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株洲县湘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个体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株洲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系该公司总经理,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公务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村陈家塘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素被告李某乙庚、株洲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宋雪峰
审判员李某乙鹰
人民陪审员刘申芝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