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邵县广播电视局临时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谋煌,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在本院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曾海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