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刚、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河南省新郑市人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一次,现某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豫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763公里处时,与骑电动车的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司××经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2011年7月25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尸检报告及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是初犯、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亦不持异议,并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豫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763公里处时,与骑电动车的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司××经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2011年7月25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案发当天,王某在现某报警后,被带到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事故中队接受了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事故经过;案发后,经本院民一庭调解,王某于2011年10月17日与被害人家属刘××、司一×等人达成调解协议,刘××、司一×等人并于同日谅某王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供述,2011年7月22日下午,他驾驶豫x号重型厢式货车从长葛拉钢材回家,当天下午他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新郑市X镇中原工学院门口处时,由于装货太多、刹车不及,撞住了一辆横穿马路的电动车,他停车后赶紧报了警。
2、证人司二×证明了被害人司××的家庭成员情况。
3、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的现某情况。
4、尸检报告及照片证明司××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5、机动车驾驶证证明王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6、机动车行驶证证明案发当天王某所驾驶的车辆已办理登记。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9、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无前科。
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发当天被告人王某报警情况。
11、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王某到案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
12、本院民事调解书、谅某、被害人家属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王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王某的量刑过程,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王某交通肇事后在现某等候,及时拨打报警电话,且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王某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王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王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王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关于刑期的量刑建议,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晓莉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人民陪审员王某敏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小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