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X镇刘边小学木器加工厂,地址官窑镇X村上社。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厂长。
上诉人谌某某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谌某某已作出《工伤认定书》,上诉人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现被上诉人没有提起,原审法院应以《工伤认定书》为依据作出判决。原审否定上诉人工伤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恩敏
代理审判员杨卫芳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余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