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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某某与南海市官窑镇刘边小学木器加工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08-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3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X镇刘边小学木器加工厂,地址官窑镇X村上社。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厂长。

上诉人谌某某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谌某某已作出《工伤认定书》,上诉人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现被上诉人没有提起,原审法院应以《工伤认定书》为依据作出判决。原审否定上诉人工伤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恩敏

代理审判员杨卫芳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余珂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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